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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华允水与华纯伟、华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允水,华纯伟,华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微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华允水,农民。委托代理人厉广运。委托代理人张庆侠,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华纯伟,农民。被告华宏昌,农民。原告华允水与被告华纯伟、华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允水及其委托代理人厉广运、张庆侠,被告华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宏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允水诉称,被告华纯伟于2011年3月9日使用原告华允水韩庄信用社的贷款中的30000元,使用期限:自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止。当时口头承诺:一定按时偿还本息,月息300元。被告华宏昌作为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30000元借款是华纯伟个人使用的。自今近30个月,仅支付信用社利息1500元。原告为追回借款利息,误工数日,支出了交通费、复印打字费、诉讼费用,法律服务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余元,被告应依法予以承担。请求判令被告华纯伟债还借款30000元,利息9000元。被告华宏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华纯伟于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借原告30000元,担保人是华宏昌的事实。2、贷款凭证一页,证明2011年3月9日,原告在韩庄信用社贷款82000元,被告华纯伟使用30000元的事实。3、贷款还款通知单五页,证明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2000元,还剩30000元及利息没有偿还的事实。4、贷款证一份,证明还有30000元贷款没还。5、韩庄信用社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9月5日欠利息8741.5元及本金3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6、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为本案产生的代理费用3000元的事实。被告华纯伟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两年内还清。被告华纯伟无证据提交。被告华宏昌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3月9日,原告从韩庄信用社贷款82000元,被告华纯伟向原告借用3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华允水叁万元整现金,2011年3月4日到2012年3月8日到期,借款人华纯伟,担保人华宏昌。”到期后被告华纯伟偿还了1500元的利息,本金30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华纯伟、华宏昌催要,被告一推再推,未予偿还,至2013年9月5日,利息为8741.05元,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华纯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000元,被告华宏昌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由二人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华允水与被告华纯伟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真实有效,被告华纯伟理应偿还借款。双方虽没约定利息,但该借款是原告在韩庄信用社的贷款,依韩庄信用社提供的证明,截止2013年9月5日利息为8741.05元,减去被告华纯伟已支付的1500元,利息应为7241.05元,应由被告华纯伟承担,被告华宏昌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应为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3月8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华宏昌主张保证责任,双方也因此吵闹多次,故被告华宏昌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仍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违约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华纯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偿还原告华允水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241.05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合计40241.5元。二、被告华宏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华纯伟、华宏昌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玉山审判员  安太良审判员  满望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福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