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新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新平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新平。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新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高 榉代理审判员 胡 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