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福轩烟酒商店与肖苹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福轩烟酒商店,肖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福轩烟酒商店,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田爱琴,任经理。被执行人肖苹娥,女,生于1965年11月1日,汉族,系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宝鸡市福轩烟酒商店与肖苹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位于宝鸡市曙光路197号楼5号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将宝鸡市曙光路197号楼5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