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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47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存军。被告朱某,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底同居生活,2002年7月7日生长女朱丁、2003年8月3日生长子朱甲。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对被告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差议较大,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09年8月回娘家至今。现要求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同居生活。2002年7月7日生长女,取名朱丁、2003年8月3日生长子,取名朱甲。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6月离开被告家,并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本��,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并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结婚登记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目前子女尚未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双方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