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根林与徐淦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林,徐淦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杨根林。委托代理人:杨小刚。被告:徐淦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林与被告徐淦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林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根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杨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