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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志莲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24号罪犯李志莲,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米刑初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李志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监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l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志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王笑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