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知民初字第496-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广州市蓝格娱乐有限公司、王文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蓝格娱乐有限公司,王文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知民初字第496-5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蓝格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毕灼驱。被告:王文枧。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广州市蓝格娱乐有限公司、王文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1月22日以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王文枧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王文枧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永枫代理审判员 肖 荷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