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王庆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王庆军,陆香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88-1号原告:刘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翔、陈建国。被告:王庆军。第三人:陆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伟与被告王庆军、第三人陆香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伟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12元,合计人民币4152元,由原告刘小伟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