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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裴庆丰、蓝诗强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裴庆丰;蓝诗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陆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诗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本科毕业,原陆川县经济贸易局商务股股长,现任陆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组长,住陆川县人民 政府第一宿舍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洪,男,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庆丰,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大专毕业,任陆川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住陆川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 2013年3月29日被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增康,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诗强、裴庆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陆 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9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10月8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诗强及其辩护人王洪、被告人裴庆丰其辩护人谭增康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 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陆川县各食品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对病害猪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进入屠宰场后死亡的生猪,绝大多数食品 站是补偿部分钱给猪主??????????? 审 判 长  冯卫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丽明 人民陪审员  沈瑞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