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3)咸民终字第0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宏润,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宏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李某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9日生一女李某某。共同生活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敬互爱之前提和睦相处,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但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于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本案对此不予涉及,原、被告可另案起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李某某抚育费300元(至李某某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150元。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程序错误,因原审中上诉人未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程序。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中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本案原审程序合法,开庭传票依法送达,原审法院法官多次拨打上诉人电话通知上诉人领取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上诉人在电话中承诺去法院,但一直未去。由于上诉人到处躲债,常与父母同住,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的配合下将开庭传票送达至上诉人父母家中,第二天上诉人主动与原审法院电话联系,告知法官双方正在私下调解,同时又与被上诉人代理人联系,要求协助调解。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并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经与原审法官核实,原审法院多次电话联系上诉人,上诉人拒不到法院,原审已将开庭传票送达至其父母家中,之后上诉人与原审法官电话联系,且二审中,上诉人认可其与父母有联系并看望父母。故原审程序合法,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诉称与上诉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上诉人虽不认可,但其在原审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上诉人认可现在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经调解,被上诉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处双方离婚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春丽代理审判员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洋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