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董连瑞与滦平县大屯满族乡遥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瑞,滦平县大屯满族乡遥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董连瑞,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遥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玉才,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瑞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遥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连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董连瑞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