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盛汉林与刘熬田、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汉林,刘熬田,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盛汉林,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熬田,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生。被告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方,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柱,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元杰,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汉林诉被告刘熬田、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汉林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熬田、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熬田、徐州卓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盛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