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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顾永涛与李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涛,李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8-1号原告:顾永涛。委托代理人:陈儒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立宁,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朝。委托代理人:王永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永涛与被告李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顾永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顾永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永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顾永涛负担。审 判 长  周 冰审 判 员  刘 隽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