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不动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上诉人刘某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某上诉称:本案虽涉及不动产,但本案实质是一般合同违约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3)鄂沙洋县沈某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系因不动产买卖发生的纠纷,该不动产位于沙洋县高阳镇,故沙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 颖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周建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