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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徐益斌、徐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徐益斌,徐巧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讼代表人:李益民。委托代理人:陈汝华。被告:徐益斌。被告:徐巧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被告徐益斌、徐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全额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益斌、徐巧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