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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振军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马振军,个体,被告:张勇,个体。原告马振军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勇欠原告马振军货款99000元,已偿还88820元,余欠10180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含30日)一次性付清。按期在黄骅法庭交接。如按期付清不收违约金;如未按期付清,被告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承担;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