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振军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马振军,个体,被告:张勇,个体。原告马振军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勇欠原告马振军货款99000元,已偿还88820元,余欠10180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含30日)一次性付清。按期在黄骅法庭交接。如按期付清不收违约金;如未按期付清,被告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承担;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