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继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26号罪犯张继兰,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兰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8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