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军生与郭军小、刘多多、高清芬、林密缺、韩贵敏、刘淑英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生,郭军小,刘多多,高清芬,林密缺,韩贵敏,刘淑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秦军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丘县。被告郭军小,曾用名郭老偏,男,194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多多,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高清芬,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林密缺,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韩贵敏,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淑英,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秦军生诉被告郭军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文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刘多多、高清芬、林密缺、韩贵敏、刘淑英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秦军生、被告郭军小、刘多多、高清芬、林密缺、韩贵敏、刘淑英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证人古风珍和尉长河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军生诉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军小排除妨碍,停止阻挠原告施工,并赔偿损失8000元。排除妨碍、停止阻挠原告施工的具体内容为,被告郭军小阻止不让原告抹东墙水泥。损失8000元为材料费1200元、工人工资2800元、还有因延误工期赔偿包工头损失4000元(还没有给)。原告秦军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编号为冀(内)字第030040号的《宅基地证》;2、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委会《南关村建仿古一条街说明》;3、协议1份;4、证人刘仁僧证明1份;5、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6、照片2张;7、打印照片1张;8、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告郭军小辩称,原告并非新建,而是翻建老房,向东侵占我们六户0.8米,南北12.9米,土地面积10.32米,有证明为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军小为证明其答辩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樊冬海证明1份;2、证人于长河、李老臭、李小勇、任振海、韩艳敏共同证明1份;3、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委会证明2;4、编号为内建规字2005-008-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编号为内集用(2006)第054号、第055号、第056号、第057号、第058号、第05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6份;6、协议书1份。被告刘多多辩称,和郭军小答辩意见一样。未提供证据。被告高清芬辩称,和郭军小答辩意见一样。未提供证据。被告林密缺辩称,和郭军小答辩意见一样。未提供证据。被告韩贵敏辩称,和郭军小答辩意见一样。未提供证据。被告刘淑英辩称,和郭军小答辩意见一样。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到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拍照,有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33张为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和六被告同为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村民。原告父亲秦五申(已去世)1986年5月8日在南关村取得临街一块宅基地,并建成住宅由其全家居住至2013年。原告父亲秦五申宅基四至为:东至牲口棚,西至空闲大街,南至牲口棚,北至良贵;宅基地四边长度为:东边和西边均为13.25米(即南北长13.25米),南边和北边均为14.15米(即东西长14.15米)。2013年5月23日,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村委会公布《南关村建仿古一条街说明》。该仿古一条街说明主要内容为:1、接两侧所有在建和待建户,经本街的中心标志绿色线为准,街东的前墙不得低于11米,街西的前墙不得低于11米;2、门市的地面不要高于大街路面50公分(正负零50cm);3、在建和待建户必须按照规划设计建三层,楼层高度(一层3.6米,二层3.2米,三层3.2米),雨罩宽度1.2米,外墙面台阶60cm,门面格调要一致,以效果图为样本;4、在建户和村委会要签订协议,如不按设计建设施工,规划局强制停止施工(详见《南关村建仿古一条街说明》)。随后,原告就将其父所建住宅全部拆除,按照《南关村村委会仿古一条街说明》的要求开始建三层楼房;目前无法确定原告秦军生父亲秦五申宅基地西侧边界插尺点。原告秦军生的北邻范海振和南邻刘风的住宅均是老住宅,尚未按规划进行翻建,且两家住宅的地基西边基本南北冲齐。原告在翻建住宅(即盖楼房)过程中和六被告发生了纠纷。首先,六被告因原告秦军生翻建住宅(即盖楼房)向东侵占了六被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即原告秦军生在翻建旧房时占用六被告即东邻保温厂东西长0.8米土地),不同意原告秦军生建房。经南关村现任村主任樊东海调解,双方就原告翻建住宅相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秦军生与被告高清芬和被告林密缺婆婆裴秀英签于2013年5月9日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秦军生在宅基地内新建房屋。东墙皮外没有秦军生使用土地。保温厂户同意秦军生在东墙皮外施工。2、秦军生新建楼房一层不准向东留窗口,二层、三层可以留窗口。3、秦军生新建楼房不准向拔檐、留接水、按瓦口、扫雪(详见《协议》)。协议签订后,秦军生继续翻建住宅,双方又因原告秦军生楼房二层、三层所留窗户大小和楼顶向东留有出水孔产生纠纷,随经南关村委会调解但调解无果。2013年8月19日下午4时许,原告秦军生在抹楼房东墙时,被告郭军小用石子投掷原告儿子秦腾阻止了原告抹墙,双方纠纷进一步发展。2013年10月12日,原告秦军生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秦军生父亲秦五申宅基地东至牲口棚,早已拆除;目前无法确定原告秦军生父亲宅基地东侧边界插尺点。原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牲口棚开始由被告郭军小等四户租用盖保温厂,后南关村村委会将牲口棚(保温厂)房产和地皮转让给被告郭军小等四户。牲口棚(保温厂)房产和地皮土地四至为:东至道,南至道,西至(五辰、成山、海振、军生),北至张建民,东西26米,南北59米。后刘淑英和韩贵敏两户入股保温厂。2000年保温厂停产,成了废品收购站。2005年5月29日,六被告家共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住宅楼,用地位置为南关村(原保温厂)。2013年,六被告在原南关村牲口棚地皮上建成幸福家园大院,院内建起两栋住宅楼。上述事实,有《宅基地证》1份、《南关村建仿古一条街说明》、《协议》1份、证人刘仁僧证明1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照片2张、打印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人樊冬海证明1份、证人于长河、李老臭、李小勇、任振海、韩艳敏共同证明1份、内丘县内丘镇南关村委会《证明》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6份、《协议书》1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张、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应以相邻不动产产权清晰、无纠纷为前提。原告秦军生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四至明确,边界清晰。因为原告秦军生翻建住宅,已拆除了原住宅,目前无法确认原告家宅基地西侧边界插尺点;且六被告家同样拆除了南关村牲口棚,建起了幸福家园大院,目前也无法确认原告家宅基地东侧边界插尺点。六被告郭军小不允许原告抹墙的原因,是因为六被告认为原告秦军生建楼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南关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秦军生在翻建旧房时占用东邻六被告即保温厂东西长0.8米土地;证人古风珍出庭证言亦证明原告家翻建住宅向东挪的事实。原告秦军生在此建楼并坚持要抹墙的理由,是因为原告认为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盖楼,但原告秦军生未提供证据。根据现场勘验,原告秦军生家宅基地四至东西已发生变化,无法确定宅基地东西两侧边界插尺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对于双方土地使用权的边界问题,本院无法确定;双方争执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本院也无法进行实体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军生的起诉。原告秦军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鸿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