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30号原告: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龚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8元,由原告武汉宏亚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真审 判 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陈连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紫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