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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本洪与被告王保辉、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洪,王保辉,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张本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孙继亮,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经理,住东营市广饶县。被告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花官乡来家村。法定代表人王保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洪与被告王保辉、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本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本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张本洪负担。审判员  闫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玉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