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徐桂森与王闯、常广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森,王闯,常广达,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泊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徐桂森。被告王闯。被告常广达。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学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闯、常广达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