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黄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黄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被告黄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黄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由原告湖南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