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6日生育长子刘某甲,2009年9月30日生育次子刘某乙,2009年11月9日我作了绝育手术。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5月15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并分割财产。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6日生育长子刘某甲,2009年9月30日生育次子刘某乙,2009年11月9日原告作了绝育手术。2011年5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3年7月10日,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结婚证、2013年8月31日《人民法院报》、原告举证材料等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2013年7月10日,原告徐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所诉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王正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发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