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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戴孝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孝亮,南京盛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孝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严巧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胜、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孝亮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盛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洪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再次通知戴孝亮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戴孝亮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戴孝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