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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彭薇与湖南博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迟康、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薇,湖南博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迟康,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52-3号原告彭薇,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74号30栋2门1房。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博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井湾子中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迟康。被告李迟康,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25号。委托代理人曾艳,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23号第二幢3楼。法定代表人姚清风。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98号泰宝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戴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迟康。委托代理人王体文,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薇诉被告湖南博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迟康、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开尔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开尔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