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812号原告:秦某,女,1980年2日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甲,男,1982年2月15���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秦某诉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当年农历10月份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6年1月7日领取结婚证,于2006年12月5日生育一子余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在一起生活比较困难。另外被告还经常参与赌博,有嗜赌的恶习,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致原告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双方分居已近一年,针对离婚事宜,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商,但因不同种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其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合法婚姻关系及家庭亲属关系。被告余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7日,原、被告经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6年12月5日生育一子余某乙,余某乙现在上派实验小学上一年级,跟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述称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年底就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共同财产,有债务,做生意有一部分,数额现在还没有统计,其余的属于被告个人赌博欠下的债务,具体数额不清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现双方子女尚年幼,双方如果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培养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红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