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与丰都县移民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丰都县移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法行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负责人苟明海,男,厂长。被告丰都县移民局。法定代表人陈良云,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剑波,男,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不服被告丰都县移民局行政答复,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