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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大林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林,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50号原告刘大林,男,汉族,1963年2月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大林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刘大林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文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