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启然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浙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启然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浙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大宁光电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8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负责人:赵敏。委托代理人:郑百军。委托代理人:罗科杰。被告:宁波启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被告:余姚市浙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朝来。被告:宁波大宁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毕强。被告: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朝来。被告: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朝来。被告:毛朝来。被告:郑丽萍。被告: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宁波启然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浙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大宁光电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73元,减半收取43136.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史 慧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