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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8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部凡与北京环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凡,北京环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470号原告部凡,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环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170。法定代表人代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阳,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部凡诉被告北京环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部凡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环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部凡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环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部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部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恒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