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晓燕与刘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刘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同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晓燕与被执行人刘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267号2号楼3单元302户房屋,该房屋尚不具备处分条,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