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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崔琳诉陈丁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琳,陈丁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崔琳,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陈丁纲,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37号崔琳诉陈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陈丁纲归还崔琳借款本金117000元,逾期利息崔琳自愿放弃,于2013年10月10日前给付60000元,其余57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丁纲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丁纲分两次将案件款117000元及诉讼费135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崔琳,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