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执字第0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2战水亮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408-2号申请执行人:战水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濉执字第00408-1号执行裁定,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皖F×××××号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战水亮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皖F×××××号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皖F×××××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勇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