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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侯海霞与李友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霞,李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侯海霞,女,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友田,男,汉族,现住东平县。本院在执行侯海霞与李友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72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一初字第3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