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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汨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退休职工,住汨罗市。被执行人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汨罗市。贺某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某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存款或者收入77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