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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车凤芹与张懿、仇淑媛、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凤芹,张懿,仇淑媛,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车凤芹,女,汉族。被告张懿,女,汉族。被告仇淑媛,女,汉族。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凤芹与被告张懿、被告仇淑媛、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发诉材料未果,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明确可以送达地址及能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可送达的地址及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材料,本案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凤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洪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