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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史泽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泽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泽国,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因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9月21日因减刑提前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泽国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泽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泽国于2013年4月初应聘于本市未央区明光路西安市双生快森货运服务部任司机。被告人史泽国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不满单位的赔偿,便于同年5月22日7时许,来到单位商谈索赔事宜时,趁人不备盗窃单位货物一件(内有“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共十三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100元。当日,被告人史泽国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泽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前科证明、被告人史泽国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泽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泽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史泽国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史泽国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泽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