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闫玲娟与徐在明、陈兴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玲娟,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闫玲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在明,居民。被告陈兴芳,居民。被告周耿考,居民。原告闫玲娟与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玲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玲娟诉称,2011年10月1日,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向我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2年1月1日前偿还,逾期按照借款本金日利率千分之二计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一直未能偿付。请求判令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偿还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自借款逾期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向原告闫玲娟借款15000元,并出具制式借据,载明:今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应于2012年1月1日前归还,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后借款本金日利率千分之二计收违约金,发生纠纷,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原告闫玲娟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向原告闫玲娟借款15000元到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久拖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玲娟偿还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月2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徐在明、陈兴芳、周耿考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