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宏海,经理。被告赵萍,女。原告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萍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万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