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4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福清市诚达制鞋有限公司、吴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市诚达制鞋有限公司;吴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4796号原告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鞋都******。法定代表人郝明峰。委托代理人成屹华,公司员工。被告福清市诚达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亮电器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伟平。被告吴伟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清市诚达制鞋有限公司、吴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由原告晋江富丰胜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美香审判员 钟金仁审判员 陈继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