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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二初字第51号隆回某置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舒某,范某,湖南省隆回县某政府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舒某,男,瑶族,辰溪县人,居民。被告范某,男,汉族,邵阳市隆回县人,居民。被告湖南省隆回县某政府,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隆回县某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范某、隆回县某政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隆回县某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某共和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某、隆回县某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5元,依法减半收取8462.5元,依法免交。审 判 长  许某松审 判 员  石某伍审 判 员  荆 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某共和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某法院裁定。某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