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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7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于建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华,刘明,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7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明,居民。被执行人于建,于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建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建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9160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8万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