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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梁玉余与郑金都、郑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余,郑金都,郑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梁玉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月平。被告:郑金都。被告:郑金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斌。原告梁玉余诉被告郑金都、郑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玉余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作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