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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荀某某与被告祝干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汨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荀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退休职工,住汨罗市xxx。被告祝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退休职工,住汨罗市xxx。原告荀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荀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年轻漂亮,能歌善舞,会做家务,有追求,有抱负,很优秀。原告年近七旬,患有多种疾病,已经风烛残年,只想过平平静静的日子,但由于双方的年龄、性格差异太大,虽然经过10年的忍耐和等待,双方始终无法沟通,万般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祝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11年,感情一直很好,性格也合得来。原告的母亲中风,被告服侍半年多,直到老人病逝。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的女儿未出嫁,儿子未结婚,原、被告亲身经历的儿女的婚事,原告的孙子出生40天就由被告照顾,一直照顾到今年6岁。今年3月,原、被告一起参加了原告的战友聚会,感情非常融洽。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是抱怨被告不该离家三个月到杭州照顾生病的姐姐。因为被告的姐姐得了癌症,被告去杭州之前跟原告商量了且征得了原告同意,后来被告的姐姐姐夫邀请原告一起去杭州,原告拒绝了,后来就生气了,电话也不接。被告只好提前回到汨罗。被告认为照顾生病的姐姐是情理之中的事,即使是邻居、同事、战友遇到困难也应该帮助,为了这样的事生气提出离婚是否过于性急草率。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7月,被告来到原告家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25日,原、被告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后来因原、被告的兴趣爱好、生活方式不一而产生矛盾,不能互谅互让,也未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喜欢参加老年人自行组织的娱乐活动,信仰宗教,陪伴原告的时间较少,双方因此而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只要两人相互照顾,相互搀扶,多交流沟通,享受和谐美满的晚年生活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并未举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荀某要求与被告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荀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宗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