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于建希与徐文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希,徐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56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希,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文武,男,1969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申请人于建希与被执行人徐文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池州市清风巷商住楼6号门面房产权归于建希与徐文武共同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