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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石某与左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石某,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422224196101297835。被申请人左某,男,1957年10月7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422224195710077817。申请人石某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左某在广水市农业银行郝店支行银行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石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某在广水市农业银行郝店支行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继军审判员  赵晶鑫审判员  刘文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中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