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宁喜平与裴庆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喜平,裴庆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宁喜平,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裴庆敏,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负责人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明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春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宁喜平诉被告裴庆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赵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