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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