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