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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岳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岳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388号。负责人张建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娟娟。被执行人钱德龙。被执行人江苏龙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元姜堰市龙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蒋垛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钱德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娟娟、钱德龙、江苏龙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钱娟娟名下型号为ZR250B(编号为2404001)旋挖钻机一台(含钻杆一根)进行执行拍卖,关于该旋挖钻机的评估报告,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钱娟娟进行送达,其对该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钱娟娟名下型号为ZR250B(编号为2404001)旋挖钻机一台(含钻杆一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