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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继锰与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刘继锰。被告张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锰与被告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继锰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