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继锰与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刘继锰。被告张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锰与被告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继锰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真 关注公众号“”